申巳双加,遇刑,则臂肢有患。

026.申巳双加,遇,则臂肢有患。
徐子平注云:
申巳为胸为背,四柱申见重,又已加临剋者,则主臂肢有患。
梁湘润注:
申、巳二支相遇作巳申合水,若再见"寅"字,即为"寅巳申"为三刑,故双如为合见"寅"子则为"遇",此通用于四柱,臂肢难举之疾。
张顒注云:
申巳为胸为臂,申年、巳日时,巳申又见相克,主此应耳。
假令:
壬申金人、乙巳火日时,巳火到申金,故应耳。
申在人为臂肢,五行属金,已五行属火,又已在申,所以年柱地支为申,日柱时柱地支为已,主此人臂肢有患,或臂肢伤残。
027.丙丁岁月,壬癸遇而眼目有疾。
徐子平注云:
丁火也,能照物,象为眼目。
癸水也。
若岁月时壬癸来剋,丙丁主眼目之疾也。
梁湘润注:
即丙丁年月,而见壬癸日时也。
张顒注云:
丙丁年火能照万物,象人眼目,忌为壬水所克,故此。
假令:
丙子年、二月、壬子日时应,终防眼目之灾也。
(李守力注:
丙子水生二月休,况丙火生二月卯为沐浴败,再遇壬子,丙必受伤矣)。
年柱天干有丙丁,日柱时柱天干有壬癸,壬癸五行属水,丙丁五行为火,水克火,主此人有眼疾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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