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大义》——第十三论冲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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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论冲破
冲破者。
以其气相格对也。
气为轻。
破气为重。
支干各自相对。
故各有冲破也。
冲破者。
甲庚冲破
乙辛冲破
丙壬冲破
丁癸冲破
戊壬。
甲戌
乙己。
冲破
此皆对冲破
亦本体相克
弥为重也。
冲破者。
子午冲破
丑未冲破
寅申冲破
卯酉冲破
辰戌冲破
巳亥冲破
此亦取相对。
其轻重皆以死生言之。
四孟有生而无死。
而不破。
四季有死而无生。
直破而无
四仲死生俱兴。
故并有冲破
四孟有生无死。
直有无破者。
寅有生火。
巳有生金。
申有生水。
亥有生木也。
四仲死生俱有者。
卯有王木死水。
午有王火死木。
酉有王金死火。
子有王水死金。
四季有死而无生者。
辰有死水。
未有死木。
戌有死火。
丑有死金。
死气则重。
故能破。
生气则轻。
故相
又复甲往向庚为衡。
庚往向甲为破。
以强者制弱也。
冲破
皆以对位抗最为不善。
又。
互向对之地。
我当在庚。
令敌居甲。
以强制弱故也。
问曰。
沴气是相而为。
今解冲破
而不唤为沴。
此未可解。
答曰。
五行相沴。
因事变重。
非是常然。
有罚则见。
无灾则止。
今之所解。
直是支干之位。
常自格对。
刚柔相
非问变异。
寜得称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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